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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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国办发〔2010〕40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10〕40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6号)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1.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要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参与、企业配合的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管监察,形成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2.工作目标。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
3.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分管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4.成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及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制度,研究分析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解决应对措施;组织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或因工资支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5.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市发改、国资、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房管、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访部门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存在多家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监察机关负责追究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妥善处理主管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专设工资支付保障联络员,如接到工作报告,需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问题。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
7.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及餐饮服务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由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缴,各成员单位负责对主管范围内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8.实行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要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工资支付表备查;工程竣工后需将工程项目全部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无拖欠行为的,凭工资支付表和公示信息,办理工资保证金退付。
9.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预警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领域企业工资支付督查力度。发现有拖欠工资问题或有欠薪苗头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拖欠金额20万元以上、拖欠人数20人以上或占职工人数50%以上等问题,要及时上报至市清欠办。
10.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保障援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辟劳动争议“绿色通道”,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司法部门、工会组织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案件,凡符合条件的应实施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法院要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力度,通过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手段,确保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高效执结;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1.规范各类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招用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2.强化建设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责任。各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13.全面加强行政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全面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5.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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