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12〕3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十一届第8次会议和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意见》(赣府厅发〔2011〕46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字〔2012〕3号)的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10〕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围绕加快城市转型的总体战略,以建设良好城市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山、河、湖等自然条件,强化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继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努力把萍乡建设成为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生态园林城市。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市力量,依托已有的良好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到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我市中心城区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且建成区绿地率、公园绿地服务区域比率两项指标达到省级森林城市标准(具体指标见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责任分工表)。
三、内容与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要严格、科学、有力地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和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绿地系统、供水排水和停车场等专项规划,按照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通过规划手段,强化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利用本地生态资源,引导市中心城区内的山体林地向城市公园过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设施和各种绿地,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态系统,创造自然、健康、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二)加快城市绿地建设。大力实施城区绿化工程,全面提升横龙公园、迎凤公园、聚龙公园,加快田中湿地公园、玉湖公园、翠湖公园建设进度,新建气象科普公园,开展城区水系改造建设,完成萍水河改造和萍水河两岸景观整体提升改造建设,新建一批城市小游园、小广场、街旁绿地,继续开展机关绿化、校园绿化、庭院绿化、企事业单位绿化、小区绿化、社区绿化等绿化达标活动。
(三)加强城市景观建设。实施城市景观工程,精心设计城市标志性景观和建筑,在秋收起义广场、萍水河两岸等区域建设城市雕塑、小品等景观设施。抓好各城市出入口绿化带景观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建设园林精品。继续实施城区亮化工程,对城区主要路段高层建筑、重要建筑、桥梁、河道等部位实行亮化改造,增强城市夜间景观效果。制订实施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实施规范管理。严格保护城市古树名木,认真执行《萍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严禁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提高古树名木保护水平。
(四)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餐饮油烟废气、城区噪声,加强水泥、冶金、陶瓷行业大气污染监控,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大力倡导节约能源,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严格保护城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广泛应用本地植物开展绿化建设,积极推行水体驳岸生态化,强化节约节能型园林绿化,提高城市道路广场用地透水材料使用比例,涵养和维护城区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五)大力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加强城区水源水体的综合治理,提高自来水水源质量和管网输送能力,确保市民饮用到合格的自来水;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控制,实行城区工业企业园区化集中,广泛开展节能节约工作,减少城区热岛效应。
(六)配套城市基础设施。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城市的总体功能和承载水平。加强城市道路改造建设,继续实施小街小巷硬化、亮化、绿化工程,完善和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完善污水处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设备,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科学安排和建设城市公用停车泊位。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扩大公交线路覆盖率和公交车通达率,确保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加快燃气事业发展,抓好液化气站和煤气管网建设,提高煤气覆盖率,积极推进天然气利用工程,发展新型清洁能源,减少城区大气污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作,确保处置率达到100%。
(七)积极落实城市资源节约节能。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条例,推行建筑节能工作,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能灯具,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切实抓好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加强城市湿地、山林地和河湖水体的保护,积极开展城区水系改造,努力形成城市自我保护和完善的生态系统,为城市资源节约奠定基础。
四、实施步骤
根据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为了确保创建取得成效,我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2012年1月10日—2月29日)
1.制定《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成立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小组,设在市建设局,抽调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作为工作人员,在市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日常工作。
3.根据《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责任分工表》的要求,各责任单位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小组。
4.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5.完成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及城市生态环境、市政设施、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基础资料调查,建立创建工作基础档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8月31日)
1.高标准、高品位、高质量完成一批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开展城市环境和生态治理,强化城市自然环境保护和景观建设。
2.全面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达标活动,确保市城区指标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第三阶段:初审阶段(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31日)
1.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对我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工作进行初审,提出整改建议。
2.根据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进一步完善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3.制作创建工作汇报专题片、收集整理编辑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资料。
第四阶段:迎检阶段(2012年11月1日开始)
1.开展全市创建工作模拟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抓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巩固创建成果。
3.做好迎接省创建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增强城市魅力,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出成效。市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创建任务,确保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实行创建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按照生态园林城市的具体要求,研究制订创建工作计划,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创建工作,为实现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目标作出努力。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规政策,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推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要把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深入贯彻执行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把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绿化审核关,加大城市绿化补偿的收取力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城市绿化的全程跟踪监察,促进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全面落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任意侵占城市山林绿地、河湖水体、破坏绿化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五)广辟渠道,加大投入。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各方筹资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园林绿化事业。对有收益的园林建设项目,努力开辟融资渠道,采取合资、合作、推行股份制等市场运作的形式多方筹资建设。严格各项绿化收费,异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资源补偿费等要按规定收足,全部用于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
附件: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责任分工表
附件
萍乡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责任分工表
一、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标准责任单位备注
1综合物种指数≥0.5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2本地植物指数≥0.8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
3建成区绿地率(%)≥40市建设局
安源区
开发区
新城区
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12(其中老城区≥5)
5建成区规模公园数量(个)≥7
6公园绿地服务区域比率(%)≥100
7人均乔木数量(株)≥3
8新建水体驳岸生态化率(%)≥90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安源区
开发区新城区
9新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
的比重≥50%市建设局
安源区
开发区
新城区
二、城市生活环境评价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标准责任单位备注
10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市环保局
11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100市水务局
12热岛强度(℃)≤2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13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合格率
(%)≥80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评价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标准责任单位备注
14污水处理达标率(%)≥80市水务局
1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市城管执法局
16百辆汽车停车位数(个)≥30市城管执法局
市规划局
市交警支队
17燃气普及率(%)≥95市建设局
18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标台)≥11市交通运输局
1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四、城市资源节约保护评价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标准责任单位备注
20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率(%)100市建设局安源区开发区新城区
21公用照明节能灯具利用率(%)≥30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安源区
开发区
新城区
22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80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
23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资源保存率(%)≥99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五、综合评价指标
序号指标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备注
24组织管理城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城市生态相关管理机构到位,人员资金到位,行业管理到位。
市政府办
25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供水排水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等,并经政府批准实施。市规划局
市林业局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城管执法局
26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要求大于85%。市委宣传部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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