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萍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萍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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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萍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萍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对国家规定的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相结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经批准保留的津补贴项目,除班主任津贴外,一律纳入到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并控制在绩效总额30%以内执行。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工作的指导,全面清查现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及标准,核定所辖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学校主管部门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根据人员的岗位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出勤率、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校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考勤津贴、超课时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和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实施。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所在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范围,并对其实行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其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考虑确定。
四、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上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学校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产生的非税收入各学校应一律按照国家规定先上缴同级财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对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原则上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当地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继续执行《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赣人字〔2008〕281号),对农村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在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担任学校行政职务、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设置完成后,从聘用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新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起薪之日起,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退休公务员的标准,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2009〕21号)精神,切实把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教育部门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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