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够重视,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力,大部分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验收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带病”运行,给劳动者生命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务必高度重视。
二、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部门职责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部门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责是:
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将全市注册登记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抄告安监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又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批准。
市建设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立。被确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针对性地审核,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对未提供预评价报告及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市工信委: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求项目单位开工之前,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对未提供预评价报告及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市国土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对未提供预评价报告及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用地。
市检验检疫局:对生产、加工产品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产品出境安全许可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产品出境许可。
市安监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作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未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地工业园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告知并督促本园区内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拒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企业,应联系当地安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监察局:依《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有关地方和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三、明确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要求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85号)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做好以下工作: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4、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市、县工商、发改、建设、工信、国土、检验检疫、安监、工业园区、监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制度上保障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把好源头关,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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