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余府发〔2015〕28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1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实际探索农业劳动力转移途径,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到2020年,全市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稳定增长并基本无拖欠,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接近或达到7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2%左右,努力实现12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每个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每年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建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培训参与机制,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农民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逐年提高农民工职业资格持证率。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园区企业联合市内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大力开展工业园区定向培训,支持企业对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利用人社、农业、民政、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以及工青妇等部门和组织的职业培训资源,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继续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加快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充分发挥我市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势,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三)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就业扶贫。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纳入全市就业扶贫对象予以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对进入国家“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认定为促进就业基地,对在国家“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照料等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按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鼓励县(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散工劳务市场,支持发展特色劳务经济,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回归工程”,鼓励新余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实施《新余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继续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扶持农民工创业中的引领作用,鼓励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扶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创业能力。认真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赣农计字〔2015〕65号文件要求,对承接创业培训机构按每人800元或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市农业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余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余府发〔2013〕23号)和《新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余府办发〔2014〕27号)等政策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周转制度,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体。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规范审批制度,严把建筑行业市场准入关。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惩故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逐步推广招用农民工备案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保障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市人社局、市住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六)支持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及时为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等领域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推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统征分付”改革,加快社会保险卡“一卡通”实施进程,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社会保险服务信息化水平,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七)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健康保护。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做好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办法,健全和提高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功能与水平。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大力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均应为在本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市安监局、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八)不断拓宽和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人社、公安、市场监管、卫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解决农民工维权取证难问题。(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九)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热线、人社系统“12333”、工会系统“12351”咨询专线和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平台作用,对涉及农民工的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群体性纠纷等6类案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因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进一步降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律师作用,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分布面广、贴近农民工的便捷优势,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在高新区和县(区)工业园区等农民工聚集地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缩短办理时间,快速指派、快速办理,为农民工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加快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步伐。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或农民工服务专区,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到2020年,工业园区全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区)及所辖的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农民工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按照招生考试政策参加中考、高考。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二)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户籍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落实《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3〕42号),明确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等。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对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予以适当支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镇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四)落实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政策。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放开市、县(区)中心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让符合条件有落户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制度上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民工享有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余调查队、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农工部负责)

(十五)维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农工部、市中级法院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农民工办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七)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信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农民工融入城镇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列入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内容。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农民工摄影大赛等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从每年送戏下乡演出活动中,安排部分场次,在大型基础建设工地现场、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组织专场演出。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市文广新局、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八)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深入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深入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推进建设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平台,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九)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的能力。市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2015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保障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监测调查和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农民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余调查队负责)

(二十一)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民工基本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余调查队、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营造良好的农民工工作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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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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