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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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
余府发﹝2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好市委七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和公开公正、科学合理原则,根据“限高、稳中、托低”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自主分配,分类保障”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分类保障合理调控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水平,促进形成科学的收入分配关系。通过赋予单位分配自主权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建立科学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我市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二、确定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提高后,为年人均25800元。以后,根据省里的部署安排和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
三、实施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㈠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借助公共资源取得收入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高于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㈡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如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在保证单位收支平衡、债务清偿、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于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㈢绩效工资总量每年的增长幅度,根据单位上年度实际发放水平、收入情况、经费形式及本地区实际发放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核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等内容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㈤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必须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核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可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
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补贴等)、奖励性补贴(政府效能奖等)、国家或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费、降温费等)予以保留,继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其他津贴补贴一律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赋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㈠允许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行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同级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市里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㈡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过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㈢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六、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㈠从2014年1月起,市财政对市直全额事业单位按基本标准线,即年人均25800元予以保障。对有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单位,除政策性因素造成减收外,其执收执缴的非税收入,如: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数额,应不低于上年度的收入水平。
㈡对于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高于基本标准线的市直全额事业单位,按比例降低财政补助水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㈢市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县(区)可参照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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