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7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7日

新余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公司融资功能,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和信用建设,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余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含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为政府决定投资项目并且应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项目建设所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新余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市融资计划、资金调度、债务偿还等事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全面负责政府融资与债务的日常管理,并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财力供给等进行汇总、论证,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政府融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并负责编制融资债务预算,管理融资规模、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和融资债务偿还等业务,向领导小组、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债务动态,提供有效信息。

第三章融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政府融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实行有计划的控制,打造诚信政府。

第六条每年年初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对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办公室结合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其他政府资源性资金,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资金综合平衡和安排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市本级本年度政府融资计划。

第七条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融资计划,经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办公室下达政府融资年度计划。

第八条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政府融资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向各投融资公司下达年度融资目标计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大力协助投融资平台开展融资工作。由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的贷款项目,投融资平台与贷款银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需交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严格担保管理,各投融资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政府投融资公司外的其它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殊情况需各投融资公司进行担保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公司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分列资金、分设账户,并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融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各投融资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资金拨付申报手续,制定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批程序等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政府融资资金属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借用、挪用、转移。

第十四条各投融资公司之间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拆借融资资金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核拆借资金规模、用途和抵押物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且不低于拆借资金2.5倍的资产作抵押。拆借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双方根据资金规模、用途、期限等按债权人融资利率上浮1-1.5点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各投融资公司在支付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专户资金限额内审核支付;合同外需支付的费用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投融资公司承担政府筹措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时间、利率,将存款利息转增政府筹措资金本金或还款利息,不得将政府融资存款利息转作本单位收入。

第十七条各投融资公司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府筹措资金节余表、贷款余额表及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表应由单位经办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沟通,及时查找原因,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债务偿还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办公室根据各投融资公司本年度贷款到期需还本付息情况,作出年度偿债安排,并将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偿债资金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融资债务的偿还,必须明确偿还原则、偿还计划、偿还措施、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以及还款方式。坚持“融、用、管、还”的原则,各投融资公司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融资债务。

第二十条建立以政府偿债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政策性业务偿债保障机制,将各融资公司的年度政府性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在政府当年偿债计划范围内。对于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债务,由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制定还款计划,纳入市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将各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在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

第二十一条实行“统借、统用、统还”的管理模式,建立融资债务管理台账,对融资债务实施动态管理和滚动测算,力争把负债总额控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如遇资产重组、企业破产、合资经营等重大情形,涉及政府性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将造成无法偿还的,必须向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投融资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融资的使用和偿还实行严格的监督,定期向办公室反馈政府债务的使用、偿还和项目效益情况,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向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投融资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融资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融、用、管、还”的全过程监督,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对各投融资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行为、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投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有违规操作的,对各投融资公司法定代表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新余市投融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等对各投融资公司的年度融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2〕32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