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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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余府办发〔201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大多数用人单位切实贯彻、严格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解决好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有关创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精神及《新余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余府发〔2013〕23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预防和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人社、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住建、国资、交通、公路、房管、财政、监察、审计、人行、信访、水务、工会、工商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住建委、综治办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情况汇报,分析研判产生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和形势,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预防和及时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解决本地区拖欠职工工资的责任。
二、建章立制,源头治理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社、住建、房管、财政、人行、信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新余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要求,结合职能,落实责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过网上办公平台实现共享。
2.执行保证金和周转金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新余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规定,坚决执行职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足额缴存职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许可审批的必要前提,建设施工项目开发与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缴存职工工资保证金。市人社局要在银行设立保证金和周转金的缴存与退付专户,市、县区财政应分别安排不少于150万元、8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充分发挥保证金和周转金在解决欠薪问题中的实际作用。对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案件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曝光,追究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3.试行简易劳动合同制度。在用工密集型单位特别是建设领域逐步试行简易劳动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所建台帐必须经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存档,凭台帐受理拖欠职工工资案件,逐步推行职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月(季)报送制度。
4.推行职工工资代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工资发放模式,逐步推行第三方工资代发模式或银行代发工资模式,保障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5.加强建设项目工资管理。项目开发商与项目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签入职工工资保障方案,签订有关职工工资发放办法的条款,明确承诺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杜绝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职工工资。总承包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严禁非法转包、分包,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项目开发商必须督促总承包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承担欠薪连带责任。
6.加强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主动按时申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各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有关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有重大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且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年度书面审查不合格且在诚信等级评价中评为失信单位的、对连续三年未申请参加年度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的项目开发商与施工承包商,有关部门要将其清除出新余建筑市场。
7.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管理。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形成覆盖各主要建设工地、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乡(镇)劳动用工监控网,将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由被动式监察向主动预防式监察转变。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拖欠职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整合监管资源,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8.加强公安司法联动机制。公安、司法、人社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加强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解决拖欠职工工资为由煽动组织群众上访、或以解决拖欠职工工资为由无理取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在经过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视情依法给予治安、刑事处罚。
三、维护稳定、严格问责
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由市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附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指导处理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维稳工作,检查监督政法部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执法情况,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推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工作。
2.市人社局:负责职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退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工工资工作,受理拖欠职工工资举报和投诉工作。
3.市中级法院(各级法院):快审快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案件。
4.市检察院(各级检察院):快捕快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案件。
5.市公安局(各级公安局):快立快侦劳动监察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及恶意讨薪行为。
6.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7.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时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审查把关,安排落实职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8.市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将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列为重点审计对象。
9.市国资委: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国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职工工资工作。
10.市住建委:严格把关将职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存作为项目审批的必须条件,协助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将符合清除条件的建筑开发商和施工承包商清除出新余建筑市场。
11.市房管局:对拖欠职工工资的建筑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不予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或吊销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将符合清除条件的建筑开发商和施工承包商清除出新余建筑市场。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交通领域内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交通领域的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13.市公路局:负责督导公路领域内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公路领域的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14.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因拖欠工资的来访事项,并将诉求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15.市水务局:负责督导水务领域内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水务领域的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16.市总工会: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职能,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17.市工商局:负责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在工商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8.市人民银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金融授信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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