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2日

新余市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

示范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江西新余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确保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示范基地等15个园区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1〕22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初选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1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新余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字〔2012〕6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江西新余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江西新余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

第五条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编报项目简介。县(区)示范基地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建设重点项目,对于年内能够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简介(含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报县(区)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项目备案。县(区)示范基地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建设重点项目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建设重点项目进行备案,并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应与国家批复的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相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三)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初步确定项目名单、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内容后,市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按程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县(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区域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编制投资补助建议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编制投资补助建议方案,报新余市江西新余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后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六条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二)项目实施单位正式申报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由甲级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四)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五)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六)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七)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附国土部门审批文件,不需新征用地的项目由示范基地管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八)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九)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全国性银行分行及以上级别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最高级别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十)申请补助资金500万以上的项目,由具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的机构出具招标初步方案。

(十一)其他需报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的评审论证的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资金使用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要求下达相关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县(区)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全程监督项目建设情况,每季末前5日内向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季度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做到财务管理规范、中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上报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按相关补助标准编制项目补助额度的方案,具体补助标准包括:

(一)新增加工处理能力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8-10%进行补助。

(二)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中回收点项目按5000元/个,分拣中心按新增投资额的10-15%进行补助。

(三)基础设施类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15-20%进行补助。

(四)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五)新增投资额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购置土地、新建办公楼、宿舍、绿化建设等部分投资不得列在补助范围内。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拨补助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进展较快,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全额进行补贴;项目建设进展较慢或无实质性进展的,可将补贴资金暂缓下拨,并调整到进展较快项目。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建设完成后,根据中央考核验收和资金清算结果,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至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考核验收后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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