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

新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㈡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业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5.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坚持深化改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㈢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文件精神,围绕“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控制增量、消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强管理、强化服务”的工作思路,从2012年起,原则上用3年的时间按4:3:3的比例,基本消化我市实行“评聘分开”以来中小学高、中级未聘的存量。3年之后,实行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评聘的名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下达。

二、实施范围

改革试点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1.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2.少年宫及市、县(区)教科所(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应严格参照本实施方案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㈠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后,中小学教师进行流动时,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再进行重新评审(或认定),但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㈡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2〕62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2年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新的评审办法和资格条件,按照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的目标,引导教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能力,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不断提高我市教师队伍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执行新的评审办法和资格条件的过程中,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㈢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委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探索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㈣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规范辞聘、解聘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过去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改革试点期间,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竞争推荐参加新的资格评审。

3.我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仍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定并下达。

4.为保证我市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已有资格未聘教师存量的问题,经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同意,我市在聘用管理方面实行两条解决未聘人员存量,空出岗位的政策:

(1)凡2001年前(含2001年12月31日)取得相应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在编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一律实行不占职数的单列聘任;

(2)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截止时间至2012年12月31日),已取得相应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在编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一律实行不占职数的单列聘任。

上述两类人员单列聘任后,其空出的岗位数全部用于解决未聘人员和新申报参评人员,具体岗位分配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商定后下发。2013年、2014年执行办法和时间按上述(1)、(2)规定类推。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从2012年开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学校公布空岗、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审核确认、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㈠学校公布空岗

学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核实下达的空岗数,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鼓励学校制定高于标准条件的评价标准,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㈡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对照岗位及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报。

㈢考核推荐

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聘教师在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防止简单地论资排辈、重业绩、轻师德等现象发生。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一周。

㈣专家评审

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按专业技术水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㈤审核确认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㈥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的教师和已取得资格未聘的推荐人选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在省人保厅、省教育厅指导下,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㈠准备阶段(2012年3月至8月)

成立新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具体情况;研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㈡实施阶段(2012年9月至12月)

1.动员部署(9月)。召开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按实际未聘人员和新申报人员的情况,统筹下达我市今年总体使用的空岗数额,其中原则上80%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用于今年新申报评审人员。

2.人员过渡(9月底至10月中旬)。人员过渡工作分两步,一是按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二是各学校按我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达的用于解决历史问题的空岗数,统一组织人员参加竞争聘任并办理过渡手续。

3.竞争推荐(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根据今年下达的用于申报评审的空岗数,确定我市今年高级、中级的推荐数量。按《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2〕62号)文件,由各级人保、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竞争推荐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学校通过竞争按1:1的比例推荐至各地人保、教育部门审核,最终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统一核定后推荐至评委会评审。

4.开展评审(12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国家核定的指标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社部、教育部批准;中级、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

㈢总结阶段(2013年1-2月)

按照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总结体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便于全省全面推行改革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工作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推荐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试点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各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人员过渡、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㈢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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