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暂行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暂行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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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暂行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人才队伍和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按照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选拔对象
㈠选拔范围:在全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中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㈡选拔对象: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包括柔性引进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才。重点推荐选拔工农业科技创新人才。
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列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参选对象。
二、选拔条件
㈠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㈡业务条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效益显著。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成果突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创造性,得到世界充分肯定;
3.享有盛誉。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有精品并为同行公认、享有盛誉;
4.重大突破。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产生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领军人物。在获得了国家级、省级三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的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起主导作用;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省、部或市重点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发挥领军人物作用;在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业绩突出。
㈢上述各项业绩条件原则上以近二年取得的业绩为依据。
三、相关待遇
㈠年限与名额。选拔工作每年12月推选一次,每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控制在10名以内;
㈡获取证书。凡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市政府向其颁发《新余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㈢实行津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津贴制度。市政府特殊津贴为一次性津贴,金额为每人二万元;
四、选拔程序
㈠单位推荐。申报参评人选由各基层单位组织推荐,经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在推荐人选填写的《推荐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基层单位在上报推荐人选前,必须对选拔条件和推荐人选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推荐。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拟推荐人选需严格把关,集体审核,并广泛征求专家的意见,使选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㈡资格审查。由市人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㈢专业评审。在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专家若干名组建相应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评审结果予以排序,并产生不超过20名入闱人选。
㈣组织考察。由市人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入闱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入闱人选的创新程度、科技贡献、业绩效能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
㈤社会公示。候选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㈥组织审批。将经考察合格和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费来源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在市人才资金专项中列支,每年拨付一次,由市人保局负责发放和监管。
六、管理办法
㈠联系服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制度。每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一名市领导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书面和电话联系等方式,经常听取其意见建议,在重大决策上参与或咨询论证,并及时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㈡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承担有关重点课题,支持其开展科研攻关优先安排到著名国内外院校、企业培训考察。
㈢统一管理。市人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纳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并进行管理与服务。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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