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余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余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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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余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余发〔2010〕32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在职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1.基础工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为1200元/月,每满2年晋档一级工资,每晋档一级工资增加20元/月。
2.绩效工资。按照所任职务分别确定绩效工资标准,根据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考核(包括工作能力、工作量、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结果差额发放。标准为正职500元/月,副职400元/月,委员和社区一般工作人员300元/月。绩效工资的20%根据社区工作考核情况在社区之间进行调整,调整后再根据社区工作人员考核情况在社区内部进行分配。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退养人员。
渝水区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未进入社保的退养人员,月生活补贴计算基数提高至1200元,由渝水区按原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新余市区范围指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分宜县的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市区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发放。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市区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的70%发放。
(二)本通知实施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原职务年限工资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一次性进行套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实际在社区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1-2年的,套入基础工资1200元/月,3-4年的,套入基础工资1220元/月,以此类推。从事社区工作年限的认定,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三)基础工资晋级和绩效工资调整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新提升任职或降低职务的,从职务晋升或职务降低的次月起按照绩效工资表确定绩效工资标准。
(四)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制定,考核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绩效考核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不得搞平均分配。
(五)工资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配套保障。
(六)工资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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