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鹰府发〔2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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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及市委七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调控有力有效、融资方式丰富多元、市场环境公平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增强我市投融资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按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创新投融资管理体制,营造有利于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建设。
2.改革目标。构建市场公平开放、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投资责任明晰、监督有效,中介职业规范、质量提升,政府服务高效、调控有力,融资渠道拓宽、风险可控的投融资管理体制。
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3.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及省里规定,研究制定鹰潭市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4.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修订2007年出台的《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鹰潭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按照国家新修订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编制修订我市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严格按照核准管理办法和目录核准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取消现行核准权限内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核准事项,除市内跨地区、跨重点流域或需市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凡是已取消和下放的核准事项,不得恢复和上收。
5.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修订2007年出台的《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鹰潭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将项目备案变相转为项目核准,并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至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简化项目备案手续,试行格式文本制备案,推行网上在线备案。
6.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根据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7.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咨询评估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等内容。
8.加强政府投资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资金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9.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单位。
10.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鹰潭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批部门要完善项目稽查制度,进一步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的有效途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推进投资管理流程改革
11.规范投资审批前置条件。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必须在项目审批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确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审批范围过宽或流程设置不合理的审批前置条件,要切实进行调整优化,并理顺和解决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
12.改进投资审批手续。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推行网上报批和审批公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试行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改革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不占用省预留或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用地预审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实行环评项目目录管理,对完成环评规划审批的工业园区和基地内建设项目简化环评内容。改进项目节能审查,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目录管理制度。
13.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制度。抓好《鹰潭市工业服务业等企业注册、登记、联审联批试行方案》和《鹰潭市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贯彻执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完善全市统一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投资主体、监管部门动态、实时查询审批进展情况。
五、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4.进一步放开社会投资领域。贯彻执行《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鹰发〔2014〕13号)和《关于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鹰办发〔2014〕11号),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民间资本开放。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及时向民间资本推出投资项目。
15.强化民间投资服务引导。完善集中、统一、规范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透明化交易、规范化运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16.优化民间投资政策环境。深入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36条”、42项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按照赣府发〔2011〕2号和赣府发〔2014〕23号文件要求,落实财政、金融、物价、税收等方面支持政策,大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上一视同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彻底消除各类隐形壁垒,坚决查处不正当垄断行为。
六、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17.全面开放投融资中介市场。鼓励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标准制定、规范服务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我市现有各类交易场所作用,鼓励各种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进入专业交易场所交易。探索建立我市私募股权、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平台。加快编制鹰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启动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大力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投融资领域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8.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推动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实现分离。鼓励中介机构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和强强联合,改组改造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积极吸引省内外中介机构来鹰潭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市中介机构与市外知名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合股或兼并重组。
19.拓宽中介服务空间。打破地区壁垒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管理的具有社会性、服务型的职能交给中介机构,坚决纠正和制止政府部门制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垄断经营。
七、规范拓展政府融资渠道
20.切实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制订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举债主体和举债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21.积极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推广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不断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继续支持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城市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22.大力培育投融资主体。支持市级投融资主体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合作,支持市级投融资公司试点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八、大力发展市场直接融资
23.鼓励引导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集合优质资产或兼并重组,形成上市资源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灵活运用股票、债券、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24.努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企业发行债券,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私募债券融资。探索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债贷组合等债券品种创新试点。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九、增强地方金融服务能力
25.提升地方金融发展水平。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外资银行、全国性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增资扩股,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有序发展社区金融、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引进股份制银行、城商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机构试点工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
26.扶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支持现有担保机构做大资本规模,做强担保实力,提升服务功能。各县(市、区)尽快组建财政出资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大力推进“险资入赣”,建立“险资入鹰”动态项目库,引导和支持有意愿的保险公司探索设立小微企业发展成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还款信用保险等险种,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十、加强改善宏观调控
27.完善调控方式。强化各类规划、产业政策对全社会投融资活动的指导性和约束性。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行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探索工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投资运行检测分析,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运行态势。
28.加强投融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信、商务、国土、环保、建设、规划、金融、质监、工商、安监、银监、证监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投融资活动的监管。要不断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部门间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29.健全宏观调控机制。投融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确保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扎实推进。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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