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鹰潭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鹰潭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鹰潭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含县(市、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和市外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

市外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鹰潭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企业诚信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立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登记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含县(市、区)〕建设市场活动,应当到鹰潭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诚信管理登记手续,并申领《诚信管理手册》。

市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鹰潭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和《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以下统称诚信管理手册)。

第五条《诚信管理手册》是建筑业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活动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鹰的业绩和奖惩等信息情况。办理诚信管理登记,持有《诚信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市外企业办理诚信管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鹰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证明,企业在鹰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工程、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省企业应提供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进赣许可通知及进赣保证金收据;外市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四)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第七条市外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建造师、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一级(含一级)以上企业不少于15人,一级以下企业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一级(含一级)以上企业不少于8人,一级以下企业不少于6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

第八条市外企业在鹰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一级以上(含一级)不小于120平方米,一级以下不小于1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不小于80平方米,其办公场所必须具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产权证。

第九条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具备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诚信管理登记,申领《进鹰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市建设局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条首次进鹰未在我市办理诚信管理登记的市外企业,经招标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先行参加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若该企业中标,则必须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按前款规定补办诚信管理登记。

第十一条本市辖区内建筑业施工企业持以下资料到市建设局申领《鹰潭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人代表证、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

(三)所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

(四)所有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

(五)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二条办理了诚信管理登记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鹰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在鹰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须是本企业进鹰诚信管理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建设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及时记录和处理企业不良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进鹰企业在鹰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诚信管理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的;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机构不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到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4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五大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登记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六)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九)在鹰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十)在建工程创标准化工作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

(十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的本市、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有建筑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检通知进行年检申报,填写年检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组织人员对企业的诚信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年检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诚信管理手册》年检栏内。

第十七条年检的内容是: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诚信管理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建筑业施工企业是否存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设局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设局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政府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告。

(一)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第二十条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检的本市、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施工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二条进鹰企业终止在鹰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鹰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三条对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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