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

鹰府办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55号)精神,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成立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信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会议一般在每年的端午、中秋、春节前召开,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景区、鹰潭高新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责任。对非政府部门和驻鹰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性格局。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1.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强化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对开发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批准施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限制其市场准入,杜绝工程承包人挂靠借用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转、分包行为,将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列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不予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政府涉事相关部门按照“属事属地”原则,承担本部门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结束财政拨付最后一次资金前,项目主管部门须向社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政府申请资金时必须做出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并对项目资金到位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财政部门在做工程结算时,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重点审计。

2.推行规范化用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用工考勤,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监察机关备案。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对不规范用工的单位,且经劳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建设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

3.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实行全面监控、动态管理、快速处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监察机关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关将其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保障诚信体系“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部门取消其程投标资格,直至清出当地建筑市场,五年内不得进入鹰潭建筑市场;公安机关对劳动监察机关移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快速立案侦办;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快捕快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快审快结,依法采取冻结帐户、资产变现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4.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负责人实行评优评模一票否决。

三、建章立制,源头治理

1.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授权人社部门适时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及第三产业等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属事属地”原则,参照《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负责收取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一律不得减、免、缓。

3.发挥信息资源互通与共享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保障金凭证等基本信息资料,报送劳动监察机关备案。

4.经劳动监察机关审查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机关向该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划支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劳动监察机关划支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障金划支手续。已被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15日内填平补齐。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须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前置条件,返还前征收部门须征求劳动监察机关意见,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6.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实行属地负责,分级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应急周转金专户,由市劳动监察机关用于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县(市、区)财政安排应急周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后,相关部门要协助劳动监察机关予以追回。

7.各主管部门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时,必须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凡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上报。个私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商部门限制企业年检并记录不良信誉;金融机构在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情况,重点稽查。

四、维护稳定,严格问责

1.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意见由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鹰潭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13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鹰潭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http://xxgk.yingtan.gov.cn/fgwj/qtygwj/201312/P0201312063569321848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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