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辽政办发〔2009〕2号
颁布日期:2009-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政办发〔200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

自2005年省政府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以来,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取得可喜成就,截至2007年底,全省44个县(市)已超额完成省政府规划的到2010年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目标,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为全面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县域经济发展“三年翻番”的目标,巩固和扩大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成果,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基础上,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目标

(一)地方税收总收入目标

到2010年,44个县(市)地方税收总收入必保目标487亿元,比2007年增加239亿元,年均递增25%;力争目标510亿元,比2007年增加261亿元,年均递增27%。实现总体水平翻一番。

(二)财源大县(市)目标

到2010年,全省44个县(市)中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县(市)19个;其中超20亿元的县(市)5个。

(三)税源大户目标

到2010年,全省44个县(市)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2007年的29户增加到54户,其中1亿元以上的由8户增加到15户;2亿元以上的由2户增加到4户。

二、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奖励政策

到2010年,对年纳税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增税源大户,由省政府颁发金牌;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增税源大户,由省政府颁发银牌;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源大户,由省政府颁发铜牌。

到2010年,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100万元;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200万元;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300万元;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400万元。

到2010年,按各市所辖县(市)地方税收总收入年均增长率计算,每高出全省44个县(市)平均增幅一个百分点,奖励市级政府2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政府财力性补助。

除上述内容外,《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规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继续执行。

附件:1.2007-2010年44个县(市)地方税收总收入发展规划必保目标情况表(按年均增幅25%测算)

2.2007-2010年44个县(市)地方税收总收入发展规划力争目标情况表(按年均增幅27%测算)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八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