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孙利东同志“鞍山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鞍政发〔2015〕1号
颁布日期:2015-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孙利东同志“鞍山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

鞍政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孙利东,男,48岁,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铁矿铁运作业区职工,中共党员,高级技师。2014年5月13日17时30分左右,铁西区永发街道西宁社区日新小区5栋2单元11层突发火灾。下班路过此地的孙利东同志与赶到此处的两名交警一同跑到失火楼门前,撬开楼宇门,毅然冲进火海,在抢救、疏散被困群众30多人后,不幸在救火现场英勇牺牲。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依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孙利东同志“鞍山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市政府号召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孙利东同志学习,学习他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高贵品质和崇高精神,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互相帮助,和谐友爱,团结奋进,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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