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县(市)区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县(市)区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鞍政办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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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县(市)区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县(市)区(含高新区、达道湾工业规划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实行在地统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我市统计工作一直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统计单位数量较少、所有制性质相对单一、主管部门作用明显的情况下,可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这种沿袭计划经济模式的统计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或转变职能后,企业管理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各级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需求更为迫切,因此,实行在地统计势在必行。
二、实行在地统计的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
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了解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
(二)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前提下,以与城市管理相适应为基本要求,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机构职能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建立规范有序的统计工作体系。
3.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统计,消除调查对象的思想顾虑,确保调查单位应收尽收、应统尽统。
4.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原则。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5.精心组织、平稳过渡、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三、在地统计的对象和内容
在地统计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单位,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如何,均由其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对其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即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包括: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宜按区域划分经营活动的单位除外)。(二)在地统计的内容主要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业;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及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由各级政府部门(系统)制定,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报送,但在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四、在地统计调查对象的类型及报送办法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对在地统计调查对象的类型及报送办法划分如下:
(一)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但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即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了地点的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五)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特定的重点单位和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
五、工作步骤
(一)2009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市统计局要开展在地统计培训;分专业组成业务指导组;做好划转单位的清查核实、交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不宜实行在地统计的单位制定具体、合理的统计数据分劈方法。各县(市)区要认真清查核实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单位,配备适应在地统计工作要求的人员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在此阶段,统计数据按原口径公布。
(二)2009年4月全面实施在地统计。根据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在认真总结投资、贸易、工业等专业在地统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全面审核区域内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以及科技、劳动工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字典库,完善统计信息网络。加强区域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新口径和原口径的差别,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在地统计的工作。年内市统计局要协调县(市)区统计局做好2008年统计数据按在地统计口径的调整工作,随时反映、分析、公布各县(市)区的所属口径和在地口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计管理制度改革是与城市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重要工作,是统计调查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重大变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实施在地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统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工作细则,并指导县(市)区统计部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与中央、省、市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核实、交接事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组织好各专业的业务培训工作,搞好统计调查单位的对接和指导。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核实和交接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认真按在地统计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原承担政府统计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对相关的统计调查单位要列出清单,积极与市统计局衔接并做好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随着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逐步推行,适时改变工作方式,保证各项工作与在地统计相匹配、相适应。
(三)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要求,增加县(市)区本级以及乡镇(街道)、村及社区统计力量,配备与在地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村及社区都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及相应的办公设备。要加大投入,将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认真做好统计业务的指导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加大统计执法和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统计,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通过党报、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经济统计资料。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各种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操作方式等,及时发现和推广统计工作先进经验,为实施在地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鞍山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鞍山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春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吕金秋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
董维英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邹玉颖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炜明市经委副主任
单增仁市建委副局级调研员
林宏市商委副主任
李军市编委办副主任
詹福超市房地产开发办副主任
王涛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贵涛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化成市民政局副局长
霍庆永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舒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也微市城建局副局长
彭兴东市房产局副局长
张东红市交通局副局长
闫政华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徐长有市文化局副局长
赵丹市卫生局局长助理
周禹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葛新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副主任
郭发辉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纪检组长
王兴军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调研员
周晓皙海城市副市长
陈兵台安县副县长
兰真芳岫岩县副县长
武秋丹铁东区副区长
王洪刚铁西区副区长
李树凡立山区副区长
赵国辉千山区副区长
黄明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副行长
龚莹市工商局副局长
秦长安市国税局副局长
郑成安市地税局副局长
周兴智市质监局局长助理
金耀恒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红历鞍钢附企总会计师
唐景瑞矿山附企副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董维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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