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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本政发〔2015〕1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站前路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规范做好城市街路命名和建筑物门(楼)牌编码管理工作,满足社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交往交流等对标准地名地址的需要,根据《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年第74号)规定和本溪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市政府决定将以张仲景大街为起点,经由会展中心、沈丹高铁本溪新城站、沈本新城客运枢纽站、李时珍大街,至药都大街为止点的道路命名为站前路。
此次命名的站前路为法定标准地名。各单位、各部门在使用地名时,均要按照此通知公布的标准地名进行规范,本溪高新区地名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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