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12〕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发至有关企业)
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创优积极性,争创“精品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做强做大我市建筑业,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建〔2004〕46号)精神,结合本溪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提名奖(以下简称鲁班奖提名奖)、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以下简称世纪杯奖)和本溪市天女木兰杯(以下简称天女木兰杯奖)。
第四条本规定中鲁班奖与鲁班奖提名奖、世纪杯奖、天女木兰杯奖有效期分别是3年、2年、1年。
第五条凡获得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一)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项目经理,依据市总工会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联合印发的文件规定,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施工单位,本溪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工程质量协会分别授予本溪市“优秀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推荐争创国家和省“优秀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二)获得国家鲁班奖提名奖和省世纪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依据市总工会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联合印发的文件规定,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获得国家鲁班奖提名奖和省世纪杯奖的施工单位,本溪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工程质量协会分别授予本溪市“优秀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推荐争创全省“优秀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三)获得本溪市天女木兰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依据市总工会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联合印发的文件规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获得本溪市天女木兰杯奖的施工单位,本溪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工程质量协会分别授予本溪市“优秀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凡获得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市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一)凡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工程,市政府给予施工单位100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国家鲁班奖提名奖的工程,市政府给予施工单位50万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辽宁省世纪杯奖的工程,市政府给予施工单位20万元的奖励。
(四)凡获得本溪市天女木兰杯奖的工程,市政府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项不可兼得。
第七条在制定工程项目评标办法时,应对投标人工程质量业绩进行量化,工程质量业绩量化时应考虑投标人下列因素:
(一)在以往工程建设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二)对投标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做出承诺。
(三)对投标人以往各类工程质量业绩按如下原则加分:
1.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加4分;
2.获得国家鲁班奖提名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加3分;
3.获得辽宁省世纪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加2分;
4.获得本溪市天女木兰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加1分。
以上加分不可兼得,获奖以部、厅和市的评选结果发布之日为准。
第八条本溪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工程质量协会在评选“优秀施工企业”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等活动中,应把是否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作为重要依据,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的企业及个人不得参评。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质量目标及奖惩条款。凡创出鲁班奖和鲁班奖提名奖、世纪杯奖、天女木兰杯奖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给予施工企业每平方米20元、15元、10元的奖励;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给予施工企业合同价款的2%、1.5%、1%的奖励。
第十条获鲁班奖、鲁班奖提名奖、世纪杯奖或天女木兰杯奖的单位,应给予有关人员荣誉奖励和相应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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