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2〕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能力,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系指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其他社会组织融资、地方性债券等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
(一)以市城投公司为融资平台向各类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及发行中长期债券资金;
(二)以土地为抵押物向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贷款融资的资金,土地储备贷款;
(三)地方性政府债券;
(四)其他部门借入应由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偿还的项目资金,采取BT、BOT方式建设项目或短期内不用偿还但经过一定时间必须政府偿还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重大融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补偿等项目。
第四条各融资主体负责融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立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讨论审核重大融资项目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变更以及协调融资过程相关事宜等。
第六条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融资主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的议题,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融资主体主管融资业务的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第七条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市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讨论审议融资主体提交的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向、资金还款方案等议题。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
第二章融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融资主体根据全市发展建设规划,开展有效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应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编制融资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土地收储所需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成本测算、效益评估,并在广泛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编制融资计划。
第十条各融资主体分别于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将融资进展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其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在融资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调整融资计划的,融资主体制定融资计划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融资主体将资金融入后,按市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编制详细的资金支出明细表,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融资主体应根据融资合同及资金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详细的还款计划,上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融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每月或半月将工程进度上报融资管理部门,融资管理部门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市长审批。融资管理部门每月初要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收支明细表。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的融资主体,可将融入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行使资金支付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对支出项目需要调整的,融资主体应编制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融资项目完成后,融资主体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评审机构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对融资项目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融资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等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负责监察融资项目融资过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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