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文号:本政发〔2009〕6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政发〔2009〕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单独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并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法偿还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1.工资支付方式。

(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由第三方代发或代领;

(2)工资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月工资标准÷30)×工作日的标准支付;(3)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2.建立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名册,做好农民工出勤记录,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工资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

3.建立工资备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资发放后1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能按月支付工资的,要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根据缴纳主体的不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两种方式。

1.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立项前,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按工程项目投资额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认定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到市发改委进行项目申请备案、核准或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时,应出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认定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由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由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总量、工程质量及施工合同存在纠纷,经相关部门认定,责任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由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把工程款拨付、借给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监管,致使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政府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的。使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项目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时,须审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证明。参与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证明。没有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证明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为:一级建筑施工企业25万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20万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15万元。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以下拖欠工资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1)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工程依法实施分包后,各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应当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后,依法应当补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程竣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规划建设部门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前提条件。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返还建筑施工企业。

(七)完善市场监管、监控机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函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信誉不良记录。

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八)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导致农民工上访、集访或者发生自杀、殴斗及非法拘禁治安案件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缴、漏缴、错缴或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支付后果,导致上访、集访、自杀或其他公共事件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6〕5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75号)予以废止。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