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3〕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关于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给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造成的困难,保障这些老职工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现就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此次提高标准的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以及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于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此次待遇调整为在原来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每人每月由270元提高到405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每人每月由252元提高到378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每人每月由234元提高到351元。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每人每月由216元提高到324元。
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问题
1.此次精简退职职工提高生活待遇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以及破产、转制企业精简退职职工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均按照《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115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调整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36号)有关规定执行。
2.破产、转制企业精简退职职工在移交至民政部门管理过程中,其相关手续审批确认前,救济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自审批确认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发放,办理期间不得出现断档。民政部门对移交精简退职职工的相关手续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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