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丹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0〕102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基数的下限不低于丹东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的上限不高于丹东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分类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1.基金财务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各县(市)要调整入库级次,并将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直接上解到市财政专户。此前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债权债务,由同级政府负责处理,基金的历史缺口由原渠道逐步消化解决。

2.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的工作及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数据报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工伤基金收支预算,并汇总全地区工伤保险收支预算。全地区工伤保险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及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年终,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相关数据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作为考核与基金划转的依据。

3.工伤保险储备金。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门负责按当年工伤保险结余基金的30%提取工伤储备金。工伤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待遇支付。取消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每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拨付到县(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经县(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到县(市)社保经办机构。

2.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门印发的三项待遇调整指导意见适时提出,全市执行统一的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其中,5、6级伤残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的,按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工作的管辖权限,按《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6〕10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及伤残职工的伤残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由丹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鉴定材料的收集审核上报、鉴定结论送达发放、鉴定事项的咨询解答、鉴定经费支付和鉴定现场管理等劳动鉴定的基础管理工作。

六、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1.规范工伤保险业务基础管理。

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待遇审核与支付等业务,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流程手续,进行规范操作;对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基金稽核等业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宏观管理工作。一是要统一按照工伤认定政策,严格履行办理程序。二是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认真执行报批手续。三是要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推进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标准化、规范化。

2.加快信息系统建设。一是要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加快工伤保险基础网络建设,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资源数据库,实现市、县网络互联。二是要推进工伤实名制,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业务经办的信息共享,提升工伤保险市县一体、程序衔接的信息化水平。

七、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1.当地政府承担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然为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任务,实施目标管理(相关工作已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2.确保年度工伤保险扩面征缴计划指标的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指标,确保参保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出现工伤保险收支缺口的,其缺口部分从本地基金结余中解决,结余不足的,由县(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3.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名制要求,健全参保和享受待遇人员数据库,结算、清理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并将工伤待遇人员名单、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等资料分类归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级统筹工作按时推进。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组长:于国平副市长

副组长:李士伟副市长

成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的分管领导。

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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