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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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维护参保单位及个人利益,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入库级次
县(市)工伤保险费由县(市)地税部门征收,入库级次由市级国库改为县(市)级国库。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拨付程序
县(市)每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由县(市)级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县(市)级经办机构发放。
三、城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市本级及双塔、龙城两区实行统筹管理。双塔、龙城两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缴计划负责保费征缴工作,并按照要求通过区级国库将工伤保险基金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支出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局。
四、基金缺口分担政策
各县(市)区在完成工伤保险费征收任务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出现的缺口,比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实行2:8分成负担,即市级承担20%,县(市)级承担80%,市财政将承担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县(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完不成工伤保险费征收任务形成的缺口由县(市)级政府承担。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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