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关于申报2013年度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省级财政补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有序地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建设文明幸福朝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使城乡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经过3年努力,建设一个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县(市)建设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2013年,建成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1个;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26个,其中北票市5个,凌源市5个,朝阳县4个,建平县5个,喀左县4个,双塔区2个,龙城区1个。
2014年,建成5个县(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
2015年,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三、资金投入及补助方式
(一)省补助标准。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
(二)市、县、乡补助比例。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半径5公里、方圆100平方公里左右为宜。已有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应就地整合,充分利用。要与“青山工程”紧密结合,优先建设涉及铁路、高速公路、风景旅游区、水库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公益性公墓,加快解决上述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问题。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保障群众安葬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核,由市民政局进行规划审查批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对原有的县(市)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严肃进行清理整顿,理顺关系,规范管理。
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申请。
2、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县级民政、城乡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其他相关材料。
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三)土地使用。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需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建设标准。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用地要符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占地不得少于20亩,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主要采用卧碑的形式,碑的规格不得使用白色碑体,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70%。在葬法上应以树葬、草坪葬、骨灰永久寄存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墓穴占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规划面积的80%。公益性公墓免费区面积不得低于公墓规划面积的20%。在墓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
(五)运行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要按照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设立高中低不同的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收入、经营收入和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资金按现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五、2013年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10日-5月10日)。围绕公益性公墓工程建设,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民政部门负责宣传殡葬法规,党和政府的惠民殡葬理念,倡导节地生态葬法,培养文明祭扫丧葬习俗。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1日-10月21日)。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保证建设用地,并做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结合“青山工程”相关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保护;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市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安葬、维护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验收(10月22日-10月31日)。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公益公墓进行统一验收,手续齐全,公益性墓地建设规模在50亩以上的,公益性公墓当年建成达标墓穴250个以上的,绿化率达到已建设面积70%以上的,验收合格,落实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达到规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规划,从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完成建设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
得力措施,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确保这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三)加强责任考核。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畴。不能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年度指标的,公益性公墓已经投入使用后仍出现乱埋滥葬的,辖区内原有公益性公墓年内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没有落实、措施不力和进展缓慢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在7月中旬、9月中旬召开工程推进调度会,听取各地情况汇报。
(五)鼓励集中安葬。对原有的散葬坟引导其迁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免费迁移并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公益性公墓建成后,新增的骨灰必须安葬公益性公墓内,公益性公墓以外建造新坟要坚决予以制止。
附件: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东群副市长
副组长李海凤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志平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高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广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春阔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厚春华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兴市林业局副局长
邢玉和市地税局副局长
白瑞武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振武市规划局副局长
孟晓阳市物价局副局长
孙立文北票市政府副市长
王雪东凌源市政府副市长
厚永丹朝阳县政府副县长
杜景坤建平县政府助理调研员
任化卿喀左县政府副县长
王宝生双塔区政府副区长
王素枝龙城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副局长姜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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