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

工作的补充意见

从2010年起,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为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好筹资标准提高以后的补偿政策,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作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08〕23号)的调整和补充。

一、总体目标

巩固参合率。农村户籍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达到99.3%以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率达到100%。

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

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的25%以下。2010年,实际住院补偿比达到45%以上,年累计封顶线达到4万元。

二、补偿模式

全市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门诊统筹分村级门诊统筹和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两种形式。新农合基金划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占年筹资规模的30%和70%,风险基金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从年末基金结余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细分为村级门诊统筹基金、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

三、补偿政策

(一)村级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门诊补偿,医药费补偿由村级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村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封顶线不超过农民个人缴费的7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结余可转下年。

(二)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

在乡及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医药费补偿由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乡及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补偿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在乡及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起付线。在县以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30%比例补偿。住院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资金先用村级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然后用乡及乡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分三段进行补偿。A段:0—300元按30%比例补偿。B段:300元以上—(1500—1800)元按75%比例补偿。C段:(1500—1800)元以上按50%比例补偿。日均医药费用不得超过100元,单次补偿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在1500—1800元的区间内自行确定B段的上限和C段的下限,在上、下5个百分点区间内自行确定A段和B段的补偿比例。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分三段进行补偿。A段:0—500元按30%比例补偿。B段:500元以上—5000元按65%比例补偿。C段:5000元以上按50%比例补偿。各县(市)区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在上、下5个百分点区间内自行确定A段和B段的补偿比例。

在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分两段进行补偿。A段:0—1000元按30%比例补偿。B段:1000元以上按50%比例补偿。各县(市)区不得调整。

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分三段进行补偿。A段:0—1000元按30%比例补偿。B段:1000元以上—10000元按35%比例补偿。C段:10000元以上按40%比例补偿。各县(市)区不得调整。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段报销的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封顶线不超过20000元。

法定传染病、精神病住院患者的就诊费用不分级、不分段,按70%比例补偿,其中精神病住院患者每天补偿不超过60元。

住院分娩补偿。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的衔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费用限价每例680元,按每例180元定额补偿;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费用限价每例800元,按每例300元定额补偿;剖宫产费用限价每例2000元,扣除500元专项补助后的余额按相应住院补偿比例补偿;以上限价不包括具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病例。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准入制度,未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助产技术服务定级、定点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住院分娩不予核销;乡镇卫生院助产机构实施剖宫产术不予核销。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逐渐建立规范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制度。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竭尿毒症期、糖尿病(Ⅰ、Ⅱ型)、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Ⅱ级以上)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管理,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病种。上述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时必须在指定的乡及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的药物必须与所患特殊疾病相对应,具体补偿比例、封顶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明确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对大病、大额医药费患者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封顶线可提高到5万元,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

(三)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辽宁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县以上(不包括县)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10%。支持中医药发展,参合人员在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住院治疗时使用中草药饮片所发生药费分别按40%和不低于70%比例补偿,其他医药费用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补偿。

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辽宁省新农合补偿诊疗项目目录。

(四)转诊报销程序

继续完善新农合医疗报销“直通车”制度,方便参合农民择医、报销。

市卫生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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