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我市城区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承担有效防治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范方案,在施工作业时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范措施。
二、规范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房屋拆除施工的全过程均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拆除施工前的防治措施。
1.设置围挡。房屋拆除工地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中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应高于4米。
2.硬化地面。对车行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实施硬化处理,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3.设置洗车平台。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洗车辆。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他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和市政下水系统,以防造成接纳水体或市政下水系统淤塞现象。
(二)房屋拆除施工期间的防治措施。
1.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持续加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禁止凌空抛撒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
2.遇有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前期施工已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如未能及时清运的,应覆盖防尘网。
3.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并在洗车平台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防止渣土、砂石等散流物品泄露、遗撒、飞扬。
(三)房屋拆除施工后的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置超过1周的,应当覆盖防尘网。
三、加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建设
建立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用,提高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水平。
(一)落实房屋拆除施工排污申报制度。房屋拆除施工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到工地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二)建立房屋拆除施工公告制度。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房屋征收部门进场施工通知3日内,将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地址、施工时间、工程进度计划、扬尘污染防范方案等信息报房屋征收部门或各区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或各区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于收到上述备案信息当日,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重点工作”栏目的“征地拆迁”子栏目中发布备案信息。此外,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施工前3日,在工地周边设置拆除施工的警示标志,在工地出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示房屋拆除施工的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工程进度计划、扬尘污染防范方案等内容。
四、建立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
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国土房屋、城建、行政执法、环保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房屋征收部门或各区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围挡内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逐步推行房屋拆除施工工地视频监控措施,实现视频数据各部门共享。城建部门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建立围挡情况、工地出口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核定和征收扬尘排污费。
房屋征收部门或各区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重点工作”栏目的“征地拆迁”子栏目中录入房屋拆除施工信息。城建、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查阅房屋拆除施工备案信息,并在房屋拆除施工期间进行现场检查或排污量核定。
五、加大对造成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整治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整治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行为。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各区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围挡、路面清洁、运输车辆防尘措施规范的,由城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试行)》依法征收扬尘排污费,并对未按时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拆除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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