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2〕89号
颁布日期:2012-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信用盘锦”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起,我市将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年度下达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为准。重点项目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公告的发布要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载明投标企业所需的信用等级,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招标人的评标办法应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考核指标,结合行业管理中的企业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适时进行加减分。

二、企业信用报告由省、市级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我市企业参加本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所需的信用报告由市级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外市及省外参与我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信用评级实行省级业务派位制度。市级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在省级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名单中选取。信用评级资格有效期为1年。

三、信用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独立的原则,依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辽信办发〔2010〕1号)要求,对委托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经市、省信用(信息)中心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网”、“信用盘锦网”、“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各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要将本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评级结果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为正本(投标企业需将在上述任一网站公示的本企业“信用报告概述”网页打印,并装订在企业投标文件中)。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信用办)财贸信用科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监管工作。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充分利用市信息中心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行业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数据平台,尤其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个人的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现与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交换与共享。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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