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0〕63号
颁布日期:2010-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1号)要求,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所属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20元调整到525元(750元×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80元调整到600元(750元×80%)。

二、盘山县、大洼县所属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350元调整到455元(650元×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00元调整到520元(650元×80%)。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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