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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沈政发〔2016〕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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