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3〕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70元调整到91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80元调整到104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3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40元。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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