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政发〔2012〕33号
颁布日期:2012-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8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25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00元调整到720元。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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