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铁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区域内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发生,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其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执行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作为本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审查验收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执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信息。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地铁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市、县两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检查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绩效办等部门组成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督办检查组,对市直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落实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对在2009年5月1日(含当日)以前未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但已投产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根据危害程度和危险等级进行安全性评价;对2009年5月1日以后建设但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应补办安全设计专篇和验收评价。2012年6月1日(含当日)以后新上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以上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坚决杜绝“补办即为合格”现象发生。凡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的,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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