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方案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铁政办发[2015] 53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铁岭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并联审批。

整合项目审批流程,清理各部门重复设置的审批前置要件及申请材料。项目建设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在同一个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由该审批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受理,所有相关审批材料只由牵头责任部门接收整理。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对各审批阶段所需审批前置要件及申请材料在前置审批阶段已经提交的,项目单位无须重复提供。

(二)分类审查,限时办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完成审查。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要求和标准,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建立运行协调配合、前期服务等机制,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通报审批结果;审批部门负责协助牵头责任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责任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审批任务。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流程实施全程监督。

二、审批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各相关部门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窗口。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共计5个阶段。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提供咨询服务。

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审批要求,为项目单位提供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本阶段内审批的各部门及专业咨询机构,以并联的方式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环节,为项目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辅导阶段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三)实行并联审批。

对于在同一个审批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受理并接收整理申请材料,牵头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审批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对于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即时通知本阶段其他审批部门停止审查。

(四)设定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五)规范自由裁量权。

审批部门要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明晰、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明确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环节、内容、要点等审查程序和标准,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避免随意裁量。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非必要审查环节,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的审查事项,应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所有审查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吸纳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统一向社会公开。

(六)探索网上全程办理。

结合我市“十三五”规划,依托网上审批平台,探索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的所有审批事项均能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监管。建立统一数据库,通过“全共享”工作平台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报辅导及分阶段审批

(一)材料申报审查辅导阶段(该阶段不计入审批时限)

1.在每个审批阶段正式受理前,由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审批窗口或部门对申报项目性质进行认定,并依据申报项目性质将该阶段审批项目所需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2.项目单位将在当前审批阶段所需的所有申报材料统一递交牵头责任部门的窗口后,该窗口工作人员填写《××阶段前置要件接收单》。牵头责任部门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对各自所需的申报材料进行前期辅导审核。对申报材料全部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牵头责任部门的窗口通知项目单位进入正式审批环节,计入审批时限,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阶段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需改动、调整的申报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申报材料修改通知书》,由牵头责任部门的窗口统一向项目单位传达并说明情况,待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进入申报辅导阶段。

3.申报材料通过审查辅导阶段后正式进入审批阶段,相关审批部门之间存在互相需要审批要件为前置条件的,要本着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各审批部门可先出审批、审核结果。

(二)审批阶段

1.项目审批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

相关办理事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对监测设施和环境影响审批;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投资项目节能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涉外项目立项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审查(初审);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审核;一次性预先缴费。

涉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涉占河项目由市水利局办理占河审批。

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安全条件审查。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牵头责任部门实行备案后,再办理有关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等审批手续。

涉及人防、地名命名、概算评审、文物、港口、河道、排水、园林绿化、防雷、气候可行性论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条件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征求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用地审批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相关办理事项:地块规划条件;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类用地);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价类用地);签订出让合同、下发土地批件(协议出让类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涉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事宜,须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竞价类用地、工业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市环保局办理环评手续。

3.规划审批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

相关办理事项:立面审核意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初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审批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

相关办理事项: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招投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防空地下室审批(初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预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补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建筑垃圾排放审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门牌号统制;排污许可证。

涉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涉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排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条件评价等事项审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征求相关审批部门意见。

5.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局

相关办理事项: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验收(初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备案);抗震设防要求验收;涉外项目安全验收审批;工程用地验收;财政收费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排水等事项审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依法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实行综合验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社区办公用房进行验收。

四、时限要求

各审批阶段审批流程见流程图,总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及要求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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