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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