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47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辽服发[2010]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原《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铁政办发[2009]35号)修订为《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
一、规划目标
通过控制总量、调整布局、改造升级、兼并重组、依法新建等措施,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以大中型猪、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场)为主,小型屠宰点为补充,网点布局合理、市场竞争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畜禽屠宰加工体系。
——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通过HACCP或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标准;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鸡定点屠宰厂(场)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标准要求。
——规范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设置条件和标准、销售范围符合《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
——鼓励和支持大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通过签订购销协议、加盟连锁、品牌经销等形式,在乡(镇)设立畜禽产品销售点,扩大配送服务范围,保证农村居民消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设置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别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当集中的原则。在不突破全市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总量的前提下,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适当撤并,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和市场优化配置。全市年屠宰设计能力在3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控制为1个,年屠宰设计能力在1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控制在5个以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总量不突破70家,其他畜禽屠宰厂(点)总量不突破45家。鼓励并适度发展牛、羊、鸡规模化屠宰加工,防止重复建设。
(三)坚持升级改造、产业化发展的原则。要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向畜禽养殖、屠宰、分割、冷藏和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逐步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实现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保护环境、有利防疫的原则。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及畜禽养殖场等不适宜建设畜禽屠宰厂(点)的地区,不准新建畜禽屠宰厂(点)。已建的畜禽屠宰厂(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危害水质安全的屠宰厂(点)必须搬迁。
(五)坚持检疫检验、保证质量的原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当地财政部门要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病害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适当补贴。
三、设置数量
到2015年,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的总体要求是: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坚持“一城区一厂”的原则,县以上城区原则上只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销售辐射范围内的乡(镇)可不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他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乡(镇)或未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毗邻乡(镇)。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点)。全市县以上城区原则上设立1个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确有需要可增设1个。各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辐射不到的乡(镇)原则上可设立1个仅限供应当地需求的定点屠宰点。
(三)鸡定点屠宰厂(点)。全市县以上城区原则上可设立1—2个鸡定点屠宰厂(点)。偏远乡(镇)鸡定点屠宰点原则上可设立1个。实行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和分割加工的鸡定点屠宰厂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增加。
四、设置要求
(一)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要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市)区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畜牧兽医、环保、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本设置方案要求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审查确定。对达到本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报市政府确认定点资格,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
(二)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畜禽屠宰厂(点)一律予以取缔。
五、工作程序
(一)拟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
(二)当地审查合格后上报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将拟设置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三)对不符合本方案设定条件和其他相关建设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点)资格;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定点资格,经市政府批准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四)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获批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并报省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批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在厂(点)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标志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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