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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作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50元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元调整为8.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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