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1.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根本出发点,要认真学习,仔细研读,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提高。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将学习宣传《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解读具体条文规定,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传达到企业,传达到每个职工。要结合全市总体活动安排,制定相应的学习培训方案,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管战线干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贯会、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逐条学习研讨《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全面了解《通知》精神。
市安委会要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宣讲活动。并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贯彻《通知》情况的督查检查。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
3.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市(县)区和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切实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地位、权威和作用,强化职能职责,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科研、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严格资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外省、市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中介服务监管,专业服务性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5.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加强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情况,组建适应实际需要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建立专门的专业救援队伍并就近与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要建立市、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及时,资源共享,指挥调度协调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6.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有关发证登记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所在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7.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创造必要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从集中宣传向常态化转变,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巩固安全生产乡镇规范化建设成果,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发现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9.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每个操作岗位,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10.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风险分析,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可能发生事故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11.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过程监控监管,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12.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入现场,了解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3.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全部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1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支出需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及等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15.强制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企业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设备,利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不安全因素及职业危害因素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旅游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在7座以上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校车上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
????16.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非煤矿山、学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饭店和大型商业场所等危险性较大或人员密集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17.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18.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主要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62号)要求,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1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当地企业包括中省直驻营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2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办会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合力解决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行业企业安全准入关。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2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一般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受政府的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和综合监管职能,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23.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24.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2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会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6.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智力资源、互联网技术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28.建立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手机信息、广告张贴等各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29.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过程职责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由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半年抽考,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在综合绩效目标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工作目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要予以重奖,对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3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经营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经营企业存在的,对所在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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