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同时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教育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列入工资日常管理,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相关部门核定的额度内,由学校结合单位的实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须报教育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校公开后实施。
(四)市直和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首席教师(或明星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五)各学校要全面启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成果进行细化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在认真做好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的同时,可以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提取一定的额度,与已纳入绩效工资部分的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合并使用,作为校长奖励基金,用于学期末或学年末对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工作成绩优异人员进行一次性的奖励。分配中要突出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六)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平衡市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平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所聘岗位,按照市直及所在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入个人工资卡中,随基本工资当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着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各学校经批准后的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做好落实兑现工作。其中对于能够实行量化计分考核的项目,要实行按月发放的办法,由学校根据考核、兑现情况,每月负责打卡,实行翌月统一发放。对于实行定性考核或考核周期比较长的项目,可实行学期末或学年末结算方式,采取一次性奖励发放的办法。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三)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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