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规划,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一)各盟市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牧业发展人才需求,将农牧民工培训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编制本地区农牧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牧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农牧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建设、农牧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牧区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牧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以种养殖业为主实用型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贫困边远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规范培训过程,明确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
(一)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精神,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加快构建覆盖到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牧民工培训网络,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牧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根据农牧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要紧密结合旗县区域经济发展,围绕旗县区域内农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牧区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农村牧区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和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在岗农牧民工培训。
(三)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牧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推进农牧民工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各盟市要对本地区农牧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统一的农牧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牧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牧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五)进一步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作用。企业要把农牧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牧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牧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牧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牧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农牧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各项农牧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各盟市、旗县也要将农牧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培训资金在财政预算资金中的支出比重。
(二)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77号)规定,对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补贴对象审核、申领程序、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农牧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农牧民转移就业相对集中地区和薄弱环节。
(二)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农牧民工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牧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牧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开通农牧民技能培训“绿色通道”,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牧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积极探索农牧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牧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学习借鉴区内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有益经验,开展农牧民工培训工作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各盟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农牧民工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因地制宜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已在本刊2010年第3期全文刊发】
2010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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