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等5部门《关于拓宽融资渠道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拓宽融资渠道的意见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
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外汇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二○一○年四月)
2010年,国家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满足实体经济的多元化资金需求,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效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创新信贷产品,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
(一)合理增加信贷投入,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金融部门要深入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推进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合理把握信贷节奏,广泛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优势特色产业和在建、续建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计划要求,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坚持“绿色信贷”原则,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支持扩大内需。加强对农村牧区的金融服务,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通过“银企洽谈会”、“项目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交流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灵活运用支农支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进一步加强支农支牧再贷款管理。申请增加支农支牧再贷款限额,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三牧”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发挥支农支牧再贷款在引导涉农信贷投放、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推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票据市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票据专营机构,扩大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范围,增加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比重。年内选择10家企业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试点,对合格商业承兑汇票优先贴现。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扩大“三农三牧”和中小企业融资。
(三)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牧业和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在2009年一个旗县(市、区)推广一个信贷创新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小额贷款范围和受益人群。围绕农牧民互助担保协会和行业贷款担保协会,创新“信用共同体+信贷”模式。推广“农牧户+信用协会+保险+信贷”产品,增加农牧业贷款,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完善订单农业信贷模式,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公司+农户+信贷”等模式,依据农业生产加工链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设计订单农业信贷产品。结合家电、农机、建材下乡,开展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消费贷款业务。强化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对农村牧区改革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金融机构研发金融支持“三农三牧”和“弱势群体”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强“六项机制”建设,依托中小企业贸易项下的物流、资金流控制开发新的信贷产品,推广微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经验。力争农牧业和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满足农牧业和小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开办保理融资业务,盘活企业应收资产,拓宽融资渠道。
(四)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
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充实担保基金,扩大担保范围。加快培育中小担保机构,发挥信用担保龙头企业的行业引领作用。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的融资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加强合作,鼓励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企业有效担保品范围,稳步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结算单、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建立健全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推广林权、土地承包流转权、牧场使用权抵押,扩大农牧民有效抵押担保范围。利用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信贷担保方式,解决农牧户信用不足问题。鼓励县域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扩大动产担保范围,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担保信贷产品。
二、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夯实金融服务基础
加快引进全国性的金融机构,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延伸服务网络,鼓励在各盟市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三牧”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力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的苏木乡镇。支持组建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鼓励发展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资本组建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加强对创业型企业的资金投入。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金融组织体系,通过竞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使贷款利率保持在均衡水平,实现银企双赢。
三、丰富金融业务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一)充分发挥信托融资功能
加快信托业发展。引导信托公司采取单独或集合方式发行信托计划,筹集社会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股权或债权融资支持。引导信托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收购融资项目”的资金信托产品,向社会募集收购资金。设立信托专项基金,加大对重点行业、产业和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信托公司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以发行中小企业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提供融资支持。引导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喜好和特性,开发个性化信托产品,开辟公众投资渠道,促进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使社会公众进一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申请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二)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建立地方金融租赁企业,安排专门资金,明确主投资人,发起设立地方性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开辟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鼓励、引导符合金融租赁行业的主体尽快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金融租赁领域。
(三)争取保险资金投资
加强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总公司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在自治区大型项目上开展合作,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鼓励自治区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向自治区和区外保险机构参股,强化合作关系,增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力。积极整合自治区优势产品资源,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吸引更多的保险资金参与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试点的基础上已逐步推开。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期限较长的贷款。要推动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增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商业银行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五)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对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给予资金支持,提升产业层次,尽快形成在国内和国际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进一步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和种类,加大对创新型和高成长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除财政资金外,要引入企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自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新型战略性产业的发展。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对成长性好、有优势和特色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促使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逐步上市融资。
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范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一)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扩大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规模
加强对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企业的宣传工作,搭建企业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协调沟通平台。开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需求情况调研,全面摸清底数,对基本具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条件的重点企业进行培训、辅导,做好发债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更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协会合作,借鉴中关村、深圳的做法,力争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上有所突破。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参与企业债的承销。加快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
(二)积极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全面摸清全区拟上市企业情况,扩大拟上市储备企业数量,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推动现有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发挥其再融资和市场放大功能,通过资产重组、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将本地区的支柱产业注入上市公司,扶持上市公司进行产业转移、结构调整和升级。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增长潜力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和开发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在规范运作、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将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使其成为上市公司后备资源。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产权优化重组,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境内外筹资能力
(一)加大国内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自治区产业升级
抓住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充分整合、调动各种招商引资的资源和力量,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部门服务、全方位参与的前提下,发挥重点区域、部门、产业、企业和开发区主力军的作用,瞄准国内发达地区,以引进大项目和高端项目以及有助于形成产业聚集、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产业升级和形成新经济增长极的项目为重点,进一步调整政策、优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保障自治区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有效的引资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在资源能源重点行业、农牧业传统产业以及市政建设等基础产业方面增强外商投资吸引力。发挥高新技术园区、出口加工区等经济区域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边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增加区域优惠政策扩大利用外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增加各商业银行短期外债控制指标,增强地方商业银行的外汇信贷能力。同时积极为大型国有企业、骨干民营企业申请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指标。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特别要提高企业在大宗货物贸易、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等方面的贸易融资能力。扩大财政外债转贷款规模,加大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银团贷款等增强自治区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境外筹资能力。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境外融资平台以及返程投资政策加快企业发展,探索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及创业投资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帮助企业提高打包贷款、福费廷等贸易融资方式在融资总额的比重,综合运用多种避险工具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中蒙、中俄小币种互换试点,促进边贸发展。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尽快形成信用高地和资金洼地
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创建活动,打造诚信内蒙古。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增强信用约束机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积极培育信用评级市场,促进金融机构在授信活动中实现内外部评级结合,提高授信质量。加强诚信宣传,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形成资金洼地,吸引各类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改善农村牧区金融环境,培养农牧户信用意识,推动信用户和信用村镇建设,逐步解决农牧户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问题。
201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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