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3〕10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承担着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职工队伍团结、维护边疆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加强全区地方工会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职工文化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安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职工人数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建设。在3至5年内,各盟市和30%以上的旗县(市、区)都要建立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并逐步实现旗县(市、区)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全覆盖。要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在立项、选址和建设等方面实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经费补助,支持当地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各级工会要根据职工文化发展状况和自身能力,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三、要依法保护工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用地或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公共文化服务用途。

因当地城乡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拆除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在职工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择地重建,重建规模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重建后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属同级地方工会。

四、职工文化活动阵地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方向,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发展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具有时代特点和工会特色的先进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对当地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和职工文化活动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培训文艺人才、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促进职工文化事业发展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衔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困难职工提供优惠便利、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

六、要把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诉求服务等工作有机统一起来,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全区职工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进一步加大职工书屋建设力度,切实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加强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职工办好事、解难事,把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成为设施优良、功能齐备、布局合理、服务完善、职工欢迎的“学校和乐园”。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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