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内政办发电[201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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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7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等14个市区,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2个市和阿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个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包括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中旗、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7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包括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五原县)、阿尔山市等3个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包括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期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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