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就加大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管理登记。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严禁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建设的,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对违法建设工程,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满足规划要求及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工程建设合同价款最高限额实施处罚,并要求建设单位尽快完善手续;对违法建设工程,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满足规划要求及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未按要求停止建设或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建设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行停工。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未批先建项目,要依法予以制止、立案、处罚和执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行政处罚的未批先建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资质等级管理范围,所建项目暂停工程竣工验收;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项目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立即停止对未批先建项目的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

(四)已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确需提前建设的,建设工程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所在地区政府或项目建设主管机关函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杜绝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行为的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中,若发现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参与、支持、纵容未批先建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妨碍、阻拦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工程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手续,认真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合同等法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图审、招标、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意见在实体上的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有无重大结构变更、违规加(减)层、扩建及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强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对大跨度、特殊结构、结构复杂等高风险工程要实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对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或不按论证方案组织施工的,一律停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处罚。

(三)强化对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大对廉租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市政公用工程、工业园区重点项目的质量督查和技术指导,组织专门队伍,充实技术力量,全面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建筑实体质量。

(四)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一级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发〔2008〕4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村镇建设管理制度,充实专业人才,购置工程质量检测仪器,形成组织严密、功能健全、运作灵活的村镇质量监管体系,保证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三、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一)扎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严禁擅自离岗离职。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或个人资质资格管理和建筑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指标,提高安全监管成效,强化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规范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的外埠企业严肃查处。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对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三)认真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建立本地区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市区主要干道两侧、重要活动场所周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安全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现场围挡、工程实体外观形象要保持美观整洁,安全防护专人监管,专人负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要把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各地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要争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的,严禁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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