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和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月提高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4元/小时提高为12.2元/小时。
二类地区:固阳县、土右旗、达茂旗,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月提高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6元/小时提高为11.4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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