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

包头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城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宜居城市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城市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意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立“协调、督促、检查、考评、通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工程扬尘进行专项整治,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促使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二、整治范围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其他旗、县、区参照执行。

三、具体任务和目标

(一)建筑物拆迁施工阶段,所有的拆迁施工工地应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应及时清运。

(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包括现场基坑开挖、土方倒运、边坡整理、生活和建筑垃圾收集、完工清理等,应设置围挡、采取降尘等控制措施。

(三)土方及渣土外运处置过程,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严禁抛洒;在沿途道路、中转堆土场及建筑渣土处置场,全过程应有降尘控制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年内实现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达标,明年实现旗、县、区全覆盖。

四、主体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目标纳入承包合同,将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是在基础开挖前,由建设单位牵头,与监理、施工单位成立扬尘治理工作机构,制定项目扬尘治理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并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二)施工单位是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项目部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护。

(三)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理范畴,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包头市治理建设工程扬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高志勇(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廉冬(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程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旭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张来虎(昆区政府副区长)

李少强(青山区政府副区长)

王旭亮(东河区政府副区长)

孙义(九原区政府副区长)

游希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志宏(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安锐(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支队支队长)

孙杰(市监察局副局长)

水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

张进忠(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马力(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建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刘程民兼任,负责调度督导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一)市四区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的建设扬尘治理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暂行规定》,并按规定监督指导管理、协调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物拆除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并对土方临时堆放点及建筑渣土处置现场的扬尘污染进行整治。

(四)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负责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大型货车禁行区域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遗洒、飘散物料货运车辆的查处。

(五)市水务局负责建设工程现场除尘用水手续协调办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扬尘环保指标监测。

(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尽早摸清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底数,认真制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做到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做到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限期整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治理工作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环保年度考核内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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