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7日
包头市预防和解决建设
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为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6〕4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全市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重点治理”的原则,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源头治理、日常监管、依法处置等措施,使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抓好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1.强化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管理。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必须出具人社部门核实的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证明材料,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市城建委牵头,市人社局,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2.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分包行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总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企业要依法签订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和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市城建委或旗县区建设局备案。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挂靠资质、非法层层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暂停其招投标,并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取消资质直至逐出包头市建筑市场。(市城建委、市公管办负责)
3.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市城建委将收缴工资保障金工作下放到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部门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城建委配合)
4.推行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要求,在全市建筑市场推行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电子考勤,探索通过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工。(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城建委、市人社局配合)
5.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严禁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根本无能力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停止开发行为,降低资质,直至逐出包头市房地产市场。(市住房保障局负责)
6.推行《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必须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并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建筑施工工地台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农牧民工基本情况以及简易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情况。(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配合)
7.推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表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配合)
8.落实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市直部门,中央、内蒙驻包和市直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严禁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和不按月支付现象发生。(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二)抓好监督检查,从管理上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要求,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充实一线监察力量,改善劳动保障监察装备。(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人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对不与农牧民工签订《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处罚,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及时会同市城建委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配合)
3.加强对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监察。人社部门每季度至少在辖区范围内巡查一次建筑施工工地,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逾期未支付的,要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所欠工资,仍无法解决的,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在作出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检察、审理工作。(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配合)
4.建立预防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市人社局每月召集市城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建筑施工工地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对存在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明确任务分工。(市人社局牵头,市城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抓好案件处理,从查处上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1.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在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公示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辟农牧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接到投诉举报后,市人社局按照行政管辖区域在3日内移交当地人社部门查处,并跟踪督查案件的落实。当地人社部门对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在5日内受理完毕。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逾期未支付的,要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所欠工资,仍无法解决的,5日内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配合)
2.突发案件的应急处置。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施工工地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当发生围堵市党政机关和到市信访局群体上访事件时,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和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时介入,按照责任分工,启动联动机制。首先,市信访局第一时间介入,稳控上访农牧民工情绪,将上访的农牧民工疏导到联合接访大厅;市公安局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农牧民工过激行为,打击“恶意讨薪”行为,控制事态蔓延扩大。其次,市信访局要迅速召集责任地区、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责任地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对拖欠时间长、涉及金额大、通过动用工资保障金仍无法解决的,要采取使用应急周转金或财政拆借、银行贷款等办法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农牧民工工资,做好农牧民工稳定工作;对未批先建和超规模建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责任地区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市房管局配合责任地区处理;对因工程质量、工作量、工程进度等争议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市城建委配合责任地区处理;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要积极协助责任地区处理;市人社局积极协助责任地区做好上访案件拖欠工资金额的调查核实和监督发放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上访案件,协助当地人社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信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责任追究
(一)因工作不作为、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和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因迟报、漏报、瞒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重要信息、延误时机、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围堵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第一次上访的由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处理;第二次上访的由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对未到现场处理的主要领导,要函告其处理时限;第三次上访的由市信访局启动问责机制。(市信访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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