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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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3〕1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参公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等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5%,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资金来源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工伤保险待遇
机关和参公单位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待遇。
五、参保登记
(一)市本级机关和参公单位要在2013年8月10日—9月10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旗县区属机关和参公单位要在2013年8月10日—9月10日,到本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2013年9月10日—20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保障、参保扩面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预算工作,为机关和参公单位按时足额拨付工伤保险费。
(三)各级机关和参公单位要按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工伤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待遇申报等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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