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包头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一)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具有包头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二)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周岁计算以实际出生月份为准,当年死亡的老人按实际生存月份发放高龄津贴)。
二、经费保障
发放高龄津贴所需经费来源:各地区要将高龄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30%,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补助40%。
三、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表》经审定后,应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录入全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网络系统,以供随时查询。
(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四、高龄津贴资金拨付、发放
高龄津贴的拨付、发放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季拨付、发放。
(一)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于每月15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本月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抄送本地财政局审核。
(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向包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季度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市老龄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后,将高龄津贴自治区、市财政分担部分划拔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将上述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分担部分会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发放。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至99周岁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偏远地区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民政助理员、协理员代为发放;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上门发放。
(四)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汇总表以及次年享受高龄津贴的分年龄段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包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包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包头市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高龄津贴从次月停发。
(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在上报汇总表时,应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三)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重新申报。
(四)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口在包头市内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内到户口迁出、迁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六、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按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高龄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救灾与社会救助,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二)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人员调派、设备配置,保证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快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三)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通过当面复核、照片采集、指纹对比、群众监督等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次月停发高龄津贴,杜绝多发、漏发等现象发生。
复核方法: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照片采集、指纹对比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上门进行现场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要按照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核。现场复核通过采集指纹的方式进行,杜绝冒领、多发等现象发生。现场复核结束后,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上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举报者),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媒体的监督,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举报属实的应由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纠正。
七、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作为为民办好事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全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各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公安、老龄等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老龄办要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对拟发对象通过调查摸底,指纹采集、公安户籍进行核实,建立健全电子数据信息档案。要建立定期抽查、核实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建立健全惩戒制度。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五)对2011年1月1日起达到享受高龄津贴标准的老人补发2011年高龄老人津贴,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第十条中关于为高龄老人发放营养补贴金的有关规定同时终止。
本实施办法由包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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